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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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4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76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附表:
┌──┬────────┬───┐│編號│商標商品名稱│數量│├──┼────────┼───┤│1│LV鑰匙圈│3只│├──┼────────┼───┤│2│CHANEL鑰匙圈│2只│├──┼────────┼───┤│3│ChristianDIOR鑰│5只│││匙圈││├──┼────────┼───┤│4│COACH鑰匙圈│30只│├──┼────────┼───┤│5│PRADA鑰匙圈│10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