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家他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 司家 他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家他字第174號聲請人 劉于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劉于綸應向本院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劉于綸向提起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108年度監宣字第339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
8年度家救字第8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程序費用。嗣上開請求事件,業經本院於108年11月4日裁定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
000元。是聲請人劉于綸第一審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程序費用為1,000元,故聲請人劉于綸應向本院繳納程序費用1,
000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