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24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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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2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41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640號),於98年5月25日收受判決書,在98年6月1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麗蓮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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