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34號原告 李漢停崇愛動物醫院被告臺南市政府代表人 李孟諺 訴訟代理人 曾文利
費偉鈴 石成展 上列當事人間因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07年9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辯論,原告及被告均須向本院陳報獸醫師 鄒伊涵 之身分證字號及地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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