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7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東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東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被告蕭東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經查被告坦承犯行,並表示希望願與告訴人進行和解,且考量所涉犯之教唆傷害罪,係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如命其具保,應可達確保嗣後審理程序進行之目的,故准予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又若被告日後就本案仍有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之情形者,將可能沒保及再遭羈押,務必警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