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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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41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 律師被告丙○○○被告乙○○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