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1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英裕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英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江英裕因森林法、公共危險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734號刑事判決及本院以101年度交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