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亡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亡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理人王凱玲檢察事務官相對人即失蹤人李文明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市○○路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李文明(男,民國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市○○路○○○巷○○○○號)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8條第2項、第9條第
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民國0年00月00日出生之高齡人士,自90年9月13日出境臺灣後,即行方不明,迄今查無入境資料,失蹤已逾12年,前經聲請本院准以102年度亡字第3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
2年度亡字第36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核無誤,復經本院依職權函查相對人之在監在押資料、前案紀錄表、出入境資料、勞工保險投保紀錄、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及就醫紀錄,均查無相對人相關資料,有本院查詢表3紙、勞工保險局10
2年5月6日保承資字第10210161660號覆函、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2年5月6日健保桃字第1023041429號覆函在卷可按。經核均與聲請人上開主張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四、本件相對人於90年9月13日失蹤時已逾80歲,其於當日出境後,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得於相對人失蹤滿3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又本件相對人係於90年9月13日失蹤,計至93年9月13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