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4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聲請人」更正為「公訴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聲請人」,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公訴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