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52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藍正甯藍永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本票原本一件(票面金額新臺幣34萬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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