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字第14號再審原告 高銘克
趙惠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高心媃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本院105年度再更㈠字第1號確定判決(含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44號裁定)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再審原告高銘克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5,116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1,298元;再審原告趙惠雲請求之金額為2,658,34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1,001元;未據渠等2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邱琦法官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書記官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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