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8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承峯
曾文良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048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簡字第58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承峯、曾文良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林柔孜
法官陳采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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