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9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92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黃金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金鳳於民國94年04月0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9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04月0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