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12號聲請人 王麗華 相對人 陳奕龍
李孟蓉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等,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