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80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小香港商場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蘇上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袁許鳳瑞 (即袁海之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繼承系統表。
三、請向所屬法院查詢債務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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