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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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聲保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特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特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特維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嗣與另案公共危險案件判處有期徒刑確定部分經定應執行刑2年9月,而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8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9977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外役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李水源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書記官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