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43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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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4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743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黃勝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叁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黃勝寅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貸款編號: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188315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743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黃勝寅│自民國09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187691││09月14日││六八│││元││起│││└──┴───┴─────┴──────┴──────┴───────┘◎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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