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4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上揭事實除有聲請人檢送之99年度毒偵字第615號卷證資料可按外,扣案白色晶體1包(毛重0.47公克)業據被告自承係安非他命,故上開扣案物品確係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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