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04號原告 吳玉娟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明 律師被告 吳宓璇
吳三 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