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155號聲請人 陳文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琪永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依台端所載,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3萬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台端僅繳納1,000元,應補聲請費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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