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85號原告 陳育祥 (即 陳大釗 之承受訴訟人)
陳育和 (即陳大釗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王嘉智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育祥、陳育和為原告陳大釗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陳大釗已於民國110年1月19日死亡,揆諸前揭規定,應由原告陳大釗之繼承人即陳育祥、陳育和為其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