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140號聲明人乙○○○即繼承人聲明人即繼承人乙○○○因其被繼月00日出生,死亡,而聲明人於98年10月1繼承人已拋棄繼承,開具遺產清冊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5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中華民國98
家事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