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23號聲請人即指定辯護人 江克釗 律師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訴字第97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對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已全部認罪,應已無串供之虞,被告之母親因病癱瘓在床,乏人照護,家境又窮困,父又是身分不詳之外籍人士,被告應無逃亡之虞,為此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㈠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
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級毒品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自民國99年3月19日開始予以執行羈押,並於99年6月19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㈡茲聲請人以上開事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然核被告
業已於99年7月29日入監執行其另案犯施用毒品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部分,此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部分,已無審酌之必要,所請具保停止羈押,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温文昌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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