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7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甲○○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附表:
┌──────┬─────────┬─────────┬─────────┐│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15日│98年12月15日│99年4月6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4號│字第24號│字第587號│├───┬──┼─────────┼─────────┼─────────┤││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60號│99年度訴字第60號│99年度訴字第367號││事實審├──┼─────────┼─────────┼─────────┤││判決│99年4月1日│99年4月1日│99年6月24日│││日期││││├───┼──┼─────────┼─────────┼─────────┤││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60號│99年度訴字第60號│99年度訴字第367號││判決├──┼─────────┼─────────┼─────────┤││確定│99年4月19日│99年4月19日│99年7月12日│││日期││││├───┴──┼─────────┼─────────┼─────────┤│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