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嘉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生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
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