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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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01號原告叡億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芳鑾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 律師
黃伯堯 律師被告博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426萬275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4萬32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書記官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