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17號原告 王榛鈴 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 律師被告 王子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地址「住○○市○里區○○路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區○○路000號」;關於原告地址「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書記官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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