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銘志本件被告林銘志所犯均係死刑、無.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中華民國10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銘志本件被告林銘志所犯均係死刑、無.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中華民國10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