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5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5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751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以累計未還利息,依百分之二十固定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陳報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二)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5年1月22日,向聲請人申請圓夢卡,以代償債務人於他行之欠款,代償金額合計新臺幣120,000元整,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圓夢卡申請書所載;詎料債務人於95年1月起即未依約如期繳付應付本,尚有本金新臺幣64,893元整,及自民國95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及以累計未還利息,依百分之二十固定計算之違約金未償。為此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謹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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