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7號原告 鄭宗明 被告 胡進添
劉平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890元,經本院以民國
100年6月14日100年度補字第151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業於同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芳南
法官陳谷鴻法官陳世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昭穎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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