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883號聲請人台南縣北門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雷萬來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75年7月21日起至民國105年7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雷萬來向聲請人借用1,480,000元,於本院93年執字第18379號執行案外人雷萬來之財產,僅受償新臺幣171,100元及執行費新台幣21,940元,尚欠新臺幣1,561,087,詎案外人雷萬來已於民國90年4月12日將其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並提出分配表影本、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南院慶93執速字第18379號債權憑證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欣玲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95年度拍字第88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510-123│旱│1230│全部│分割自510-20地號│├──┼───┼────┼────┼────┼─┼─────┼──────┼──────────┤│002│臺南縣○○○鄉○○○○段│510-124│旱│885│全部│分割自510-25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