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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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駱王素玉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樓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楊若谷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財產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
債務人如附表編號3所示財產以終止保險契約,將解約金為分配為處分方法。
債務人如附表編號4所示財產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20號開始清算民事裁定乙份附卷足憑。就債務人所陳之名下財產,經本院以110年9月30日函詢債務人是否願提現款代替財產之變價,經債務人復以無意願,有債務人110年10月5日陳報狀在卷可明。是該等財產經本院審酌其性質、狀態,予以處分如下:(一)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有以債務人為要保人如附表編號
1、2所示之土地持份,其公告現值僅約新臺幣(下同)208,733元及47,277元,且應有部分皆僅96分之1,且均已設定地上權與第三人 邱陳悅 等數人。雖系爭地上權之存續期間自38年10月10日至88年10月9日止,然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桃園市大溪區仁和段352地號土地有4棟建物坐落其上,而仁和段353地號土地上有3棟建物座落其上,故參酌民法第840條規定,系爭地上權是否有延長之情事,尚未可知。是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持份細小、上有數棟建物、尚登記有地上權及公告現值等因素,認恐難有換價清償之實益,故不予處分;
(二)次查,附表編號3所示之保險單,既債務人無意提出現款以代替解約,則應以終止契約後將解約金分配為處分方法;(三)另附表編號4之郵局存款8,367元,經再核郵局存簿記載,其款項來源為敬老津貼、健保補助(存簿記載109年7月24日入帳敬老津貼3,772元,同月31日入帳健保補助3,870元,故清算開始之109年8月12日餘額8,367元),參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規定,為禁止扣押財產,是應非清算財團財產範圍,應不予處分。綜上,本院審酌債務人意見及財產性質,裁定如主文。
三、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10年2月17日函知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
編號名稱金額或估計價值(單位:新台幣)處分方式1桃園市大溪區仁和段35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96)公告現值約208,733元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2桃園市大溪區仁和段353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96)公告現值約47,277元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3國泰人壽保險保單預估保單解約金約147,788元終止保險契約將解約金分配4郵局存款8,367元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