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64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子綾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7,3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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