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31號

原告 封宜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子晏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書記官張惠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