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31號
原告 封宜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子晏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書記官張惠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31號
原告 封宜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子晏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書記官張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