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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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70號聲請人 徐紹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森發 間聲請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回復原狀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表明並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款、第16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未據釋明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亦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回復原狀之理由,並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及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頌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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