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建上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上字第97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信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貞女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柯盈賢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複代理人 王怡茹 律師
江俊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10月3日下午3時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林翠華法官蕭胤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李映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