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品辰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王光民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代理人 蔡沛蓁 債權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馮佳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
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8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附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依前開規定進行書面表決,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覆同意,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逾期未回覆視為同意,因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已過半數及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已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2分之1,而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又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總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合有繕寫上之顯然錯誤,為求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爰依職權更正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併予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陳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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