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交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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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交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訴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呈俊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簡呈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就過失傷害罪部分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就此部分再開本件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鮑慧忠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