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7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林明濬 上列聲請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規定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再按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臺抗字第416號裁判要旨參照);另所謂「原判決之繕本」,乃指原確定判決之繕本。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僅於刑事聲請再審狀記載:「因被告林明濬在監執行,最高法院之判決未予收到,現因法定再審期間將到期,在此依法聲明聲請再審。」云云,並未依上開規定敘述理由及提出原判決繕本,本件再審之聲請顯不符法律上之程式,揆諸上開規定與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林銓正法官王屏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雯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