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萬豊原名林意碗.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萬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林萬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396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1月,禠奪公權3年,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145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8年7月2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2月1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1年2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2157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蘇隆惠
法官吳炳桂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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