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傑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傑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36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於民國99年9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2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22
67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吳麗英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靜怡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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