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31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丁○○兼送達代收人被告甲○○
桃園縣八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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