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2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2528號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具狀陳明本件原因事實中金額15,069元究
2、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省)。
3、並請一併更正正確之相對人姓名。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