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4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佳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3,4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9+1)×10×34=3,400元】。
二、說明聲請人自何時起毀諾,毀諾有何不可歸責事由,或聲起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清冊,並提出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之具體細目、金額及支出之原因及相關證明資料。
四、提出聲請人之勞、健保投保資料。
五、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六、聲請人自100年1月至今之收入明細及證明文件。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之情形,並說明收入之情形。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