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七七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乙○○
6樓甲○○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一四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叄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聲法官阮富枝法官許澍林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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