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除字第347號聲請人 吳俊郎 代理人 周渼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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