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71號上訴人 邱文明 被上訴人大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大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
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68,0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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