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03號聲請人 鄔紹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柯伊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各張本票請求金額分別為何。
二、表明各張本票分別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三、相對人柯伊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