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2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莊承勳 債務人 黃國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萬貳仟柒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壹仟玖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柒萬參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零柒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台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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