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42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趙志偉 被告翔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蔣清明 即伍蔣清明人被告 伍必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8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王恬如